来源: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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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年06月09日
各市州经信委,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坚持创新驱动和质量为先的基本方针,大力实施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工程专项行动,根据《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湘政发〔2015〕43号)和工信部有关文件精神,省经信委制定了《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认定办法》、《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认定办法》和《湖南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认定办法》
2.《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认定办法》
3.《湖南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
标杆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坚持创新驱动的基本方针,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5﹞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是指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知识产权密集、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知识产权运用成效突出、规模和效益良好、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省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标杆企业认定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申报、择优遴选、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标杆企业的指导、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标杆企业的审核、推荐并配合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标杆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三)应当拥有省级(含省级)以上著名商标;主持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
(四)应当积累和储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拥有数量10件以上、并维持为有效状态。
(五)重视研发投入,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近3年均不得低于1.5%。
(六)重视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产品或专有技术形成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标杆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申报材料》,对照《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自评估》进行自估评分,报所在市州经信委。
(二)市州经信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推荐,并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
(四)省经信委依据专家组评审情况综合审核,提出拟认定标杆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对经公示合格的企业,授予“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认定的标杆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计划、专项和基金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等试点示范,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九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查属实的,撤销其标杆企业称号,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省经信委对标杆企业予以宣传、开展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盖章):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材料包括申报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基本信息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自评估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三部分内容,由拟申报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的工业企业填写。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应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企业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封面页须每份签章。
四、本材料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另附页。
五、如有相关补充材料或其他说明,可另附页。
企 业 声 明
一、本企业自愿申报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
二、本企业承诺所填报材料真实准确,无弄虚作假行为。
三、本企业自愿承担因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申报企业负责人(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申报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基本信息表
1.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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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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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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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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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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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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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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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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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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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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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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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主管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 □建立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经费占企业研发经费比重近3年平均不低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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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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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上年底知识产权拥有数量(件) |
专利 |
国内 |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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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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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 |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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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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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核准 |
国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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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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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 商标 |
□省级以上 数量: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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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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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认定 |
□有 □无 |
数量: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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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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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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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增长率(%) |
前三年 |
前两年 |
前一年 |
最近三年 年均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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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前三年 |
前两年 |
前一年 |
最近三年 年均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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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费预算占企业研发经费比重(%) |
前三年 |
前两年 |
前一年 |
最近三年 年均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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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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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
□建立了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 □与有关机构签订数据库使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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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年度主营收入比例(%) |
前三年 |
前两年 |
前一年 |
最近三年 年均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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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收入 (万元) |
前三年 |
前两年 |
前一年 |
最近三年 年均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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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或参与过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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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年 |
前两年 |
前一年 |
最近三年 年均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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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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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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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过地方标准制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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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年 |
前两年 |
前一年 |
最近三年 年均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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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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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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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的案例 |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件,涉及金额 万元; □质押融资 件,涉及金额 万元; □产学研用协同 件; □投资入股 件,涉及金额 万元; □其他类别(内容及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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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评估推荐指标》自评估分值(含加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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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二、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自评估表
自评估得分情况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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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项目及分值 |
得分 |
(一) |
知识产权管理评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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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知识产权基础评估(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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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知识产权运用评估(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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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加分项(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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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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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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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自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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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 权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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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与制度 |
1 |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 |
8 |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8分;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但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5分; 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但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知识产权管理岗位,3分; 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且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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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管理 |
2 |
与员工签订保密、竞业禁止协议
|
7 |
与员工签订保密、竞业禁止协议,并有津贴、补偿,7分; 与员工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协议,无津贴、补偿,5分; 未与员工签订保密或竞业禁止协议,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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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改进 |
3 |
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内部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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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期开展企业内部年度检查,有记录、有改进措施,5分; 每年开展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检查,3分; 未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内部检查监督,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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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基础评估指标(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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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自评得分 |
|
知 识 产 权 基 础 |
人力资源 |
4 |
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
8 |
配备具有知识产权代理资格的工作人员,8分; 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6分; 未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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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研发、销售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次) |
8 |
每年组织或参加培训3次以上,8分; 每年组织或参加培训1-2次,4-7分; 无培训活动,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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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保障 |
6 |
知识产权工作经费预算占企业研发经费比重(%) (备注:包括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详见《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5.4.1) |
6 |
2%以上,6分; 1%-2%,4分; 1%以下,2分; 未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经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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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积累 |
7 |
知识产权拥有数量(件) (备注:截至报告年度末,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创新、购买等方式获得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 |
8 |
知识产权拥有数量10件以上,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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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拥有数量5-9件,其中发明专利3-5件,4-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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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拥有数量4件以下, 0-3分 ,其中无专利,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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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运用评估指标(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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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自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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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 权 运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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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利用 |
8 |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利用
|
4 |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或与相关代理机构有数据库使用协议,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4分; 无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但与相关代理机构有数据库使用协议,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3分; 无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无数据库使用协议,但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工作,2分; 未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工作,0分。 |
|
|
产业化 |
9 |
知识产权布局 |
4 |
围绕主导产品、核心技术形成专利布局,并开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组合运用,4分; 围绕主导产品、核心技术形成专利布局,但未开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组合运用,3分; 未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及组合运用,0分。 |
|
||
10 |
拥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 (备注:报告期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或服务实现的销售收入/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
10 |
20%以上,10分; 10%-20%,5-9分; 5%-10%,1-4分; 5%以下,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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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近3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
3 |
有转让许可活动,3分; 无转让许可活动,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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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近3年知识产权合作案例(件) (备注: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研发创造知识产权、转化推广技术创新成果,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或加入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案例)。 |
4 |
3件以上,4分; 1-2件,3分; 无知识产权合作案例,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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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近3年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数量(项) |
10 |
主持过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10分; 参与过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8分; 主持过地方标准,6分; 参与过地方标准制定,4分; 制定有企业标准,2分; 未参加标准制定,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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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近3年知识产权商业运营 (备注: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将知识产权用于投资入股、并购等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 |
3 |
有知识产权商业运营活动,3分; 无知识产权商业运营活动,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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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品牌建设 |
6 |
开展品牌推广,形成省级著名商标,6分; 开展品牌推广,尚未形成著名商标,4分; 无品牌推广,有注册商标,2分; 无品牌推广,无注册商标,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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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防卫 |
16 |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覆盖生产经营主要环节 |
3 |
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方案,风险管理覆盖研发、生产、销售、出口、展览、技术转让或许可等各生产经营环节,3分; 有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方案,部分覆盖生产经营主要环节,2分; 无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方案,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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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知识产权维权应对方案 |
3 |
制定知识产权维权应对方案,且开展维权活动,3分; 有应对方案,但没有开展维权活动,2分; 无知识产权维权应对方案,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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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分项(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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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自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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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产权 基础 |
知识产权积累 |
1 |
近3年PCT专利申请(件)、或拥有著名商标注册(件) |
5 |
3件以上,加5分; 1-2件,加3分; 无PCT专利申请,且无著名商标,不加分。 |
|
|
2 |
近3年知识产权平均增长率(%) |
5 |
年均增长率10%以上,加5分; 增长率达到5-10%以上,加3分; 年均增长率5%以下,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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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产权 运用 |
知识产权产业化 |
3 |
近3年知识产权对外引进和转让、许可数量(件) |
5 |
3件以上,加5分; 1-2件,加3分; 无对外引进和转让、许可活动,不加分。 |
|
|
4 |
实施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和产业化,获得成果转化类资助项目(项) |
5 |
获得国家级资助项目,5分; 获得省级资助项目,3分; 未获得,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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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获得省级以上(含)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5 |
三项均获得认定,加5分; 获得两项认定,3分; 获得其中一项认定,2分; 未获得认定,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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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一)企业概况 |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近3年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及知识产权对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作用。 |
(二)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
要求: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和整合利用,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
(三)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及经验做法 |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实际,聚焦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围绕该特色总结提炼知识产权运用经验做法及成效。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可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某一主题: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知识产权运用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提高,以及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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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用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 |
要求:描述本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市场竞争力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或未来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可能遇到的挑战,并提出政策需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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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坚持“质量为先”的基本方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 根据《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湘政发〔2015〕43号)和工信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以下简称省质量标杆)是指工业企业在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改善质量保障能力、提升经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的、经省认定的最佳实践经验。
第三条 省质量标杆认定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评选、优中选优的原则,推广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质量标杆的认定、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省质量标杆的审核、推荐并配合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连续保持赢利,在诚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所运用的主要管理方法(技术)科学先进,在申报单位已成功应用并取得可证实的效果。
(三)在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申报单位承诺分享交流质量标杆典型经验。
第六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所应用的管理方法(技术)符合质量品牌管理发展趋势,在应用过程中有创新性经验(成果)。
(二)所提炼的典型经验是成功应用管理方法(技术)的核心内容,逻辑清晰,内容完整。
(三)典型经验应展示管理方法(技术)得到系统性应用,同时应对关键环节重点说明,包括从中获得的经验或教训,以增强典型经验的示范性。
(四)有证据表明,通过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企业的质量品牌和效益水平得到提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质量标杆推荐表。
(二)典型经验材料。
1、质量标杆名称(20字以内)。质量标杆名称应体现典型经验的特征。命名规则为:企业+典型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经验。如:××集团公司实施六西格玛设计的经验。
2、摘要。简要介绍质量管理方法(技术)推进过程以及主要成果和社会效果。
3、企业概况。说明企业起源,历史沿革;主要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和服务;企业文化特色、使命愿景;企业资源状况,包括人力、技术、基础设施、供应商和客户;企业的发展状况等。
4、应用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背景。说明为解决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确定并实施了质量管理方法(技术)。
5、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综述,包括对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解读。
6、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实施与运行。推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做法、步骤、过程、制度、内容等。
7、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实施效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说明应用效果。
8、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深入推广。深化和拓展应用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长远计划,对外交流和分享经验的思考等。
(三)典型经验分享承诺书。
(四)证实性材料。
证实性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近年获得省部级以上质量品牌荣誉证书复印件。
3、其他证实性材料。
第八条 市州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向省经信委推荐。
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九条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综合审核,提出拟认定省质量标杆的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合格,省经信委正式确定省质量标杆。
省质量标杆名单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由省经信委授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省质量标杆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省质量标杆典型经验组织宣传推广,对质量标杆企业在技术创新、质量品牌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省经信委从省质量标杆中择优推荐申报全国质量标杆。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省质量标杆实行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省质量标杆称号,或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信誉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撤销称号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引导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增强自主品牌培育能力,着力培育一批标志性品牌产品,推进制造业品牌建设,根据《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湘政发〔2015〕43号)和工信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品牌示范企业)是指建立并有效运行品牌管理体系,持续提升品牌培育能力,显著改善品牌培育绩效,且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经验,通过省认定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品牌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省品牌示范企业的审核、推荐并配合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品牌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认真贯彻实施工信部《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和《评价指南》,拥有自主品牌,建立了质量、环境、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稳定,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
(二)具有较强品牌意识和较好品牌管理基础,开展了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工作。
(三)品牌培育工作成效显著,总结提炼了品牌管理典型经验案例。
(四)在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自愿交流分享品牌培育典型经验。
第五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所提供的品牌管理体系文件、自我评价报告等资料可以证实企业的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二)企业培育品牌的效率和绩效得到显著提升,总结提炼的典型案例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在工业领域具有广泛推广学习价值。
(三)有持续开展品牌培育并持续改进品牌管理体系的后续行动计划。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品牌管理典型经验案例材料。主要将通过品牌培育给企业带来的观念、战略、能力、文化、经营管理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深刻变化、显著的提升以经验材料形式提炼总结出来。
(二)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按工信部《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编写指南》编写。
(三)典型经验分享承诺书。
(四)相关证实性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近年获得省部级以上质量品牌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3、品牌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4、其他证实性材料。
第七条 市州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向省经信委推荐。
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八条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综合审核,提出拟认定省品牌示范企业的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合格,省经信委正式确定省品牌示范企业。
省品牌示范企业名单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由省经信委授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省品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省经信委对省品牌示范企业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省品牌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质量品牌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省经信委从省品牌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试点示范。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省品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对复评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第十二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称号,或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信誉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撤销称号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