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857次

发表时间:2015年05月28日


湘政发[2013]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表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专利奖。

第三条  湖南省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保护创新、促进转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湖南省专利奖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湖南省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负责湖南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办工作人员、参评专家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条  湖南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对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

湖南省专利奖奖励范围和标准,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  申报湖南省专利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省注册或者在本省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申报评奖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湖南省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该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五)该专利不处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

(六)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湖南省专利奖。

第七条  湖南省专利奖评审标准由奖励委员会制定,侧重专利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

(一)法律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稳定性、可规避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多国申请、专利许可状态等因素。

(二)技术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成熟度等因素。

(三)经济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市场应用、市场前景、市场占有率、产业带动性、竞争情况、政策适应性、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等因素。

第八条  申报湖南省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可以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税务、审计等机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值、营业额、利润、税收、许可收益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文本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受理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二月底以前;

(二)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办申报;

(三)两名以上在湘院士推荐的本专业领域内的项目,直接向奖励办申报。

(四)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收集筛选工作,拟推荐项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奖励办。

(五)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奖励办应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汇总后,进入专家组评审程序。

(二)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意见。奖励办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提出报请奖励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三)奖励委员会对建议项目进行审议,决定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

(四)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提出异议。奖励办成立专门小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五)公示结束后,奖励委员会确定拟奖励项目名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评奖按特殊程序受理和评审。

第十一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向获得湖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一)对获得湖南省专利奖的项目颁发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的50%

(二)对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三)获奖者可以在对获奖项目进行推广运用、转化实施时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对获得湖南省专利奖一等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中国专利奖”评选。

第十三条  凡在湖南省专利奖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获得湖南省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利奖励等情形的,奖励委员会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和公开,并追加奖金、奖牌和荣誉证书,且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湖南省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2年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三)湖南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