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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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3日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2014223)

 

移动互联网产业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方式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新兴业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我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大力引进总部型移动互联网企业。国内外知名的移动互联网企业,其总部整体迁入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首次缴纳税收后,根据其投资、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一次性给予100-10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

(二)支持本土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30%的移动互联网企业,视其规模和增速,一次性给予100-50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移动互联网企业投资开发新项目或对原有项目改造升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中小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50%的,视其规模和增速情况,给予30-15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四)鼓励省内其他企业剥离移动互联网产业业务,面向社会服务。从省内已有企业剥离新设的移动互联网产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将移动互联网产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引进范畴,并单列指标,加大对引进的移动互联网高端人才的服务力度。对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20名,国内前10名企业,下同)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到湖南企业工作,经认定给予以下政策:

1、在湖南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即可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工作企业所在地落户手续。

2、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免费提供周转房或给予相应住房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对在湖南企业工作5年以上,且在湖南购房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40%的购房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3、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本人出国出境、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优质服务。

(二)加强培养本土人才。每年认定一批本省重点移动互联网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年增幅、上缴税收、创新能力等综合考评前五名的企业,其本土移动互联网产业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员,符合本部分第(一)条有关标准的,同等享受政策。

(三)鼓励高端人才创业。对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产业知名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湘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1:1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入驻园区(集聚区)的,园区(集聚区)按照实际办公需要连接3年免费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或给予3年实际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产业人才培养。省内高校、职业院校根据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开设相关专业,为产业和企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省本级对首次新设移动互联网专业的,给予50万元财政性资金补助。鼓励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产业高端人才、导师团来湘开展移动互联网人才培训、实训等相关人才培训服务活动,省直有关部门或园区(集聚区)每年免费组织1-2次面向企业的移动互联网产业专业技术高级研修班。

(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个人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省本级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定期组织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十大风云企业和十大风云人物评选,省本级对获奖企业管理团队和获奖个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大力支持企业创新

(一)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

(二)鼓励取得知识产权与应用。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实际应用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专利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并在省内实际转化的,省本级分别安排100万元和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

(三)鼓励支持国内外移动互联网企业来湘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或与我省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等。对将研发机构设在我省,并承担了国家、省级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移动互联网企业,经评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支持。

四、完善促进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一)省本级和长沙市联合设立规模2.5亿元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其中省本级从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5000万元,投资基金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长沙市另行研究制定。

(二)省本级和移动互联网企业所在地政府投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移动互联网企业贷款担保力度。企业所在地政府对移动互联网企业担保贷款给予1.5%担保费用补贴,降低企业贷款成本。

(三)企业所在地政府对移动互联网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在2年内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省本级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移动互联网企业给予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或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和经批准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挂牌融资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在境外实现首次上市,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适当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培育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区(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现有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设立移动互联网园区(集聚区)。移动互联网园区(集聚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完善的符合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的网络宽带、服务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省本级对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适当给予贷款贴息。

(二)鼓励企业向园区(集聚区)集中。在园区(集聚区)新建办公用房的,所在地政府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建设用地上给予优先保障,并在容积率等建设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利用园区(集聚区)内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兴办移动互联网企业和产业园区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集聚区)要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鼓励园区(集聚区)采用公私合营合作(PPP)等多种模式建设智能终端应用测试、云服务、行业公共技术服务、IDC等平台。省本级对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四)完善价格政策。园区(集聚区)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六、加快市场培育

(一)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与省内相关企业加强对接,提供平台、应用设计和定制服务。加大对移动互联网在机械装备、智能家居等领域应用示范推广,推动其在工业、农业、金融、社会管理、民生等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政府部门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购买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相关产品(服务),或采用公私合营合作模式(PPP)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产品应用。对首次应用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新产品(服务)的,省本级对应用单位按照合同标的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资金,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开展交流宣传,对企业参加大型国际、国内展会,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在湖南组织召开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省本级视会议规模、影响力等因素给予适当补贴。

七、加大财税扶持

(一)从2014年起,按照统一办法、集中使用、性质不变、渠道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省本级每年从有关专项资金中整合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整合的专项资金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有关特点进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所需补助、奖励资金,除本若干政策明确了负担主体的外,企业落户所在地政府应按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二)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移动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税务部门要本着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移动互联网新产品、新服务、新商业运行模式的推广应用,税收征缴上从优征收。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支持方向和重点、协调解决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等。

(二)相关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议事制度,及时支持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九、其他事项

(一)本若干政策适用范围为湖南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技术、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本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若干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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