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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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03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湘政发[2009]10号)和省财政厅、省经委、省金融证券办、省人民银行、省银监局等五部门《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若干意见》(湘财企[2009]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有效增强信贷服务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确保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新增存款的60%用于当地发放贷款,6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每年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5亿元以上,发展再贷款2亿元以上和相应的再贴现额度,支持银行机构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设立专门营销机构。2009年7月份以前,各商业银行市级机构和有条件的县市支行,要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营销机构,选配高素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适当下放中小企业信贷权限,增加基层支行流动资金贷款和担保质押贷款等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权。

   (三)推进服务产品创新。推出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仓单质押、股权质押等抵押担保方式和循环额度贷款、最高额抵押贷款、节能减排贷款、小企业联合保证贷款、动产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融资租赁等套餐服务。

   (四)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优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实行贷款限时审批制度,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担保和放贷的效率。

   (五)做好核销减免工作。执行财政部财  [2009]12号和l3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帐核销、重组和减免工作。对符合呆帐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及时予以核销。对中小企业及涉农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企业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外利息。

   (六)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建立独立的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管理和损失拨备制度,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不良率在2%以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贷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二、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二)加快上市融资步伐。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市财政、市金融证券办、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国资委、经委、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帮助妥善处理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问题,力争2009年我市有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三)积极推动债券融资。挑选一批中小企业,作为发行集合债和公司债的后备资源,及时做好初审、上报及债券发行工作。各银行机构要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培育和承销工作。

   (四)开辟其他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境内外投资机构和民间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中小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开展融资。推行金融租赁、信托集合产品、资产证券化等新兴融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将政府采购合同优先授予本市中小企业,对中标企业融资有困难的,银行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支持。

   三、努力完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市政府今年上半年重组1家过亿元的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支持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各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要密切合作,将担保金额放大到其资本金的5倍以上。由市经委、工商联牵头,组建中小企业自我服务、风险共担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推行信用联保、互保。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监管机构,促进其规范运作。

   (二)落实担保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3年(依工信部联企业[2009]1 14号文件执行),3年期满后,2 年内上缴的营业税经省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予以返还。

   (三)推行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l000万元建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担保风险补偿由原来的0.5%提高到1%;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代偿损失3%的补偿(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50万元)。市级银行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发生风险的,按损失额的3%给予补偿(单个银行机构最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四、积极改善融资环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市金融证券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具体问题,改善融资环境。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行社,要根据实际不断改进和完善评级标准,扩大信用评级使用范围。创建金融生态模范城市。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各银行机构对有担保机构金额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无担保机构担保的原则上上浮不超过20%,同时,由市财政给予贴息,其中中长期贷款根据实际到位信贷资金总额的0.5%给予贴息,短期贷款根据实际到位信贷资金总额的0.2%给予贴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按原有费率减半收取担保费用。

   (四)推进涉外企业服务。简化手续,扩大企业自动核销面,提高进口企业名录公布频率。涉外中小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由l0%提高到25%,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到25%。

   (五)规范引导中介服务。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等资产抵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类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抵(质)押、评估、审计、验资、登记、过户等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在现行实施标准基础上分项下调三分之一。

   (六)提升企业自身素质。中小企业要增强诚信意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增强信息透明度和可信度,并根据市场需求,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

   五、切实加强考核奖励

   加大考核奖励力度。市金融证券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考核,对市级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进行专门考核。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机构进行专项奖励。对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l5%的,对增量超过15%部分按2%另行给予奖励。所得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中小企业信贷人员。各银行机构要对中小企业信贷实行单列计划、单独管理、单项考核。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动态监测制度,各银行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数据要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金融证券办。对县域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由县市区政府进行相应考核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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