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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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04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为做好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加快我区电子商务企业集聚,推动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从事如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

(一)基于因特网(Internet)上的交易活动。

(二)其它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包括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开发设计、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电子支付、服务等贸易活动,以及构建平台、创新模式等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所在地在黄埔区内(或分公司注册住所地在黄埔)并在黄埔区纳税,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并且已缴足300万元,或上一年度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本办法涉及的资本货币金额为人民币,若以外币入资,则按入资当日人民币公布汇率折算,下同)。

(二)电子商务活动为企业的主营手段,且主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第四条 每年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用于扶持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五条 经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扶持

(一)企业落户奖励

1.百强企业落户奖:对行业认可、带动性强的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全国总部或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在我区注册、纳税,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如百强企业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达2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10亿元或以上、但不足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百强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以艾瑞咨询机构近三年最近一次评选结果为主要参考依据。

2.中小企业落户奖:除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外,在我区落户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企业落户奖励适用于2012年5月29日黄埔区获得商务部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授牌之后、前10家落户黄埔区的企业。

(二)引荐奖

    对成功引荐客商在我区投资电子商务产业项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2〕32号)执行。

(三)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1.本办法所适用的办公场地,包括在我区内的行政办公区、作业区及仓库,租金补贴包括场地租金和相应物管费。

2.按实收资本最高1平方米/万元及企业经营规模、人员和设备等情况综合核定补贴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

3.按不超过核定面积的实际租赁场地面积,在项目落户后每年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期为3年,补贴资金额度按租金的50%计算,但租金补贴上限为60元/月·平方米(高于本上限则按本上限计算)。

4.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分租办公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不得缩减与原申报相关的企业经营规模、人员、设备等。

(四)经济贡献奖励

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奖励期限3年从纳税额达到奖励条件当年起算。

具体办法如下:

落户我区第一、第二个完整纳税年度,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年纳税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45%予以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数额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递增计算。第三年,奖励额度比例对应减半。

(五)公共服务建设补贴

落户我区且上一完整纳税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当年可选择以下其中一项申报补贴: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或者创新商业模式、建设市场前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补贴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核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属我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需要配套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企业,虽不在我区落户,根据实际需求可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园区奖励

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每年经审核认定为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工程的,按当年已认定的最高级别给予园区组织管理单位(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示范性园区20万元、省级示范性园区10万元、市级示范性园区5万元。

(七)配套扶持

1.企业每年获国家、省、市政府综合评定为先进,或其开发项目获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表彰的,按当年已认定的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先进项目20万元、省级先进项目10万元、市级先进项目5万元。

2.获得市级或以上财政扶持的企业,按上级资金配套要求,给予适当补贴。

(八)高级人才奖励

年纳税总和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从区外引进高级人才且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的,经企业统一申报,参照高级人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一次性给予其人才奖励补贴,企业年纳税总和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引进高级人才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奖励、补贴的申报及审核

(一)该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微软用户1] 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二)按规定可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负责备齐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纳税证明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期内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审定。

(三)百强企业落户奖、中小企业落户奖、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资格认定工作,在该企业完成注册及税务登记后2个月内,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审定。

(四)其他扶持申报工作,在企业完整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核算企业应获得的扶持金额,于每年4月30日前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审定。

(五)各扶持项目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区经贸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被扶持单位。

(六)区经贸局根据区政府的批复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收到相关文件后1个月内,向相关企业拨付;租金补贴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按季度兑现,在收到企业支付租金凭证后的季后第1个月拨付。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区其它相类似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办法予以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贴条款适用于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黄埔区软件动漫等优秀文化创意企业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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