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三板重磅政策红利:30万亿增量资金 26个重大方向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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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11月25日

一、约30万亿增量资金将向新三板开放

  2015年11月20日,股转系统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信息量非常大。


    《意见提出》:

  1、研究制定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的指引,支持封闭式公募基金以及混合公募基金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

  2、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商业等机构,开发投资于挂牌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

  3、研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市场的制度安排。

  4、推动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纳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范围。

  根据该意见:

  1、公募、券商、银行等资管产品将向新三板放开。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5年10月23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32.69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规模4.77万亿元,即公募及其他资管资金约28万亿左右,该增量资金将逐步有条件向新三板放开。

  2、根据该意见,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也将逐渐向新三板放开。根据目前保险资金10万亿级的资金总量、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万亿级的资金总量情况,此项放开也将可能为新三板带来巨量增量资金。

  二、新三板的26个重大制度建设定位或方向明确

  对《意见》释放的巨大信息量进行归纳分析,至少以下26个重大制度建设问题,有了明确的定位或方向。其中每一个子问题,都蕴藏着巨大的背景信息,值得新三板公司、中小创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等认真分析、仔细领会。

  1、市场定位

  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2、制度与产品

  丰富产品和制度供给,发挥公开市场优势,坚持包容性制度特色,持续提高投融资对接效率。

  3、独立的市场地位

  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全国股转系统应逐步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挂牌公司成长为优质企业。

  4、转板

  着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转板的试点。

  5、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关系

  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6、投资者门槛

  现阶段不降低投资者准入条件。

  7、竞价交易

  现阶段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8、信息披露

  全国股转系统应坚持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加快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挂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9、中介机构责任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并作出专业判断,对出具的文件承担尽职责任。

  10、挂牌审查重点

  挂牌审查重点关注公司是否符合挂牌基本条件,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一致性、齐备性和可理解性,全程披露审查进度。

  11、建立中介机构事后追责制度

  建立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留痕和事后追责制度,强化申报即披露、披露即担责的监管要求。

  12、统一超200人公司和未超200人公司的审查理念与披露要求

  对于股东人超过200人公司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公司的股票发行和并购,应统一审查理念、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13、发行股票可能放开新增股东人数限制

  巩固和完善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完善相关制度,鼓励公司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依公司需求确定,并探索放开对新增股东人数的限制。

  14、明显低价发行,将加强管理

  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股票发行,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15、将建立一次审批、分期实施制度

  加快推出一次审批、分期实施的储架发行制度,以及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实施的授权发行机制。

  16、丰富新三板金融产品

  发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加快推出优先股和资产支持证券。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

  17、券商遴选目标企业标准提高

  在推荐环节,主办券商应以提供挂牌、融资、并购、做市等全链条服务为目标遴选企业,按照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及内核工作义务,审慎出具推荐文件。

  18、持续督导加强合规培训

  在持续督导环节,主办券商应持续加强挂牌公司合规培训,切实履行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审查职责,帮助挂牌公司提升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发展战略,推进资源整合。

  19、交易环节,加强券商做市能力

  在交易环节,主办券商应强化经纪业务和做市能力,充分发挥市场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

  20、分层制度

  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全国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21、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

  研究制定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的指引,支持封闭式公募基金以及混合型公募基金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

  22、证券、基金、期货子公司投资新三板

  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开发投资于挂牌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

  23、境外投资者投资新三板

  研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市场的制度安排。

  24、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新三板

  推动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纳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范围。

  25、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

  严格执行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严禁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出借证券账户、垫资开户等行为。

  26、加强市场监管

  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推进监管转型,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本,以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为基础,以规则监管为依据,构建职责明确、分工清晰、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相关各方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监管协作、案件查处等分工协作机制及风险处置应急机制,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的工作。各证监局要根据问题和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律管理范畴的问题,移交全国股转系统处理。全国股转系统应结合挂牌公司及其投资人特点,建立技术系统和规则体系,提高自律管理能力与效率。加大对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培训,对信息披露、股票发行违规以及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等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确保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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